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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车辆营运损失 据理力争大额减损


案号:(2021)内07民终9号

原告安达市某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要求赔偿其车辆营运损失、评估费,合计人民币100万余元。涉案车辆2014年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原告于2017年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于2018年将该车辆损失赔付原告。但原告又在2020年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2014年至2018年车辆的营运损失,后经我所代理律师多次前往外地调查取证,在法庭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30万余元。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向保险公司积极主张赔偿存在一定过错,*终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10万余元。后我所代理律师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提起再审,再审结果维持原判。本案件经三级法院审判,跨越三个年度,*终为保险公司减损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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