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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用 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案号:(2022)黑06民终1010号

原告大庆某某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其两辆车的贬值损失、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在我所律师充分举证、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对于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投保人李某光已经在投保单的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已经收到该条款,认可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故支持了我所律师的答辩观点,判决车辆的贬值损失由侵权人李某光赔偿。被告李某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依旧支持我方观点。*终,下达终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公司减损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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